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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居民住宅电梯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

[ 信息发布:www | 发布时间:2013-01-17 | 浏览:13816 ]

陕价行发〔2011〕5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切实减轻群众负担,根据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适当降低居民住宅电梯定期检验收费标准的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降低后的电梯检验费收费标准为:居民住宅10层(含10层)以内900元/部,10层以上每增加一层加收5%检验费。

  二、检验不合格的电梯,整改或修复后进行复检的不再收取费用。

  三、本通知未列事项及其他类别电梯检验收费标准仍按陕质监局计发〔2003〕32号文件规定执行。

  以上规定从2011年2月1日起执行。

  陕西省物价局 陕西省财政厅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三日

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等级标准

一、多层住宅(六层以下,含六层)

服务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等外

收费标准 0.45 0.40 0.35 0.30

二、高层住宅

服务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等外

收费标准 1.50 1.20 0.90 0.70

三、办公写字楼

服务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等外

收费标准 5.00 4.00 3.00 2.00

说明:

  1、此物业服务收费等级标准依据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的《陕西省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指导标准》,按照质价相符的原则制定,物业服务凡达不到三级服务标准的,收费按等外标准收取。

  2、有电梯的楼宇,电梯运行能耗费、年检费另行据实收取(年检费实行政府定价,严格按省物价局新定标准执行),并定期公布收支情况,物业服务成本中不包含上述费用。

  3、上述收费标准为基准价,市级价格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物业环境、硬件设施、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成本、物价指数等因素,对高层住宅按不高于省定基准价、办公写字楼按省定基准价或上浮不超过10%、多层住宅按省定基准价或上浮不超过40%的原则制定辖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4、多层住宅小区容积率、绿化面积符合国家建设标准,并同时具备电子对讲、红外线监控、背景音乐、绿化喷泉等条件的可参照高层住宅收费标准执行。

  5、住宅、办公及营业用房以房屋实际用途区分。

  6、住宅用作办公的按照住宅物业收费标准加收100%;与住宅结构不可分割的楼宇,其用作办公用房的按照住宅物业收费标准加收100%,用作营业用房的按照住宅物业收费标准加收200%。

  7、不设电梯的七层住宅楼,参照多层住宅收费标准执行。

  8、服务高于《陕西省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指导标准》的楼宇,收费标准属市场调节价,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自行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