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昨日从省财政厅获悉,经省政府同意,我省从2014年10月1日起,提高城乡低保保障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目前省上已下拨各市县2015年城乡低保补助资金14.45亿元,支持各地做好城乡低保对象基本生活保障。
据悉,我省城市低保保障标准在各设区市现行标准基础上提高35元/人月;农村低保最低限定保障标准提高到2250元/人年;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最低限定标准提高到6000元/人年(其中,现金不低于5800元/人年),分散供养最低限定标准提高到5500元/人年(其中,现金不低于5300元/人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