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西安市政府公布西安市机构改革后部分市政府工作部门的“三定”方案,有的部门职能发生转变,民政与市政等部门减少副局长职数。
市规划局
违法建筑查处职责划入市城市管理局
将违法建筑查处职责划入市城市管理局(市城管执法局)。取消修建性详细规划核准职责和重要地块城市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批职责。
将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及以下建筑类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总平面规划方案审核、竣工验收职责下放城区规划分局。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职责下放区县规划部门。
加强规划编制刚性管控、宏观统筹、区域协调、前瞻研究、规划实施评估等职责,充分发挥规划的引领作用。加强全市城市设计、交通规划、市政设施、城市管线、城市水资源、能源、防洪、减灾等专项规划的管控职责,充分发挥规划的保障作用。
改革后,该局设9个内设机构,行政编制50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总规划师1名(副局级);处级领导职数19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市政府外侨办
取消办理侨资和侨字号企业认证职责
取消办理侨资和侨字号企业认证职责。设7个内设机构,行政编制36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对外友协专职副会长1名(副局级);处级领导职数15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市政府国资委
加强国有资产监管的职责
强化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的职责,创新监管方式,对监管企业实行分类监管;强化监管企业收入分配调控职责,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完善收入分配调控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加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使用的跟踪和监督职责,提升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益;加强对开发区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指导区县国有资产监管工作。
改革后设7个内设机构,行政编制45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3名;处级领导职数16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市文物局
下放11项职责到区县政府
取消文物监管物品经营许可证核发职责。取消政府出资修缮的非国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审批职责。
下放11项职责到区县政府,包括:群众文物保护员证的核发及备案职责、博物馆年检备案初审职责、拍摄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审批职责、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许可职责、建设工程选址涉及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实施原址保护措施审批职责、县级历史文化街区、村镇以及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实施建设工程的许可职责、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其他建设项目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审批职责、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拍摄许可职责、三级馆藏文物拍摄许可职责、县级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备案职责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方案审批职责。
承接11项职责。1.承接境外机构和团体拍摄二级、三级文物审批职责。2.承接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拍摄许可职责。3.承接博物馆一级以下(不含一级)文物藏品取样分析许可职责。4.承接出土文物在移交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前复制和对外展示的许可职责。5.承接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备案职责。6.承接外国留学人员在中国境内参加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审核职责。7.承接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方案审批职责。8.承接历史文化街区、村镇以及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实施建设工程的审批职责。9.承接为制作出版物、音像制品拍摄馆藏三级文物审批职责。10.承接馆藏文物拍摄许可职责。11.承接博物馆设立的审核职责。
改革后,该局设6个内设机构,行政编制27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处级领导职数10名(含机关党总支专职副书记1名)。
市政府研究室
发挥智库作用和高端咨询职能
挂西安市发展研究中心牌子。将加强智库建设,发挥智库作用,为市政府提供决策服务。加强组织市政府专家决策咨询委员会开展重大决策咨询论证和重点课题研究,发挥高端咨询职能。加强与其他城市政府间重大课题调研交流工作。
改革后,政府研究室设6个内设机构,行政编制27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处级领导职数8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市旅游局
承接旅行社审批职责
承接国内旅游、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审批职责。承接指导全市各类旅游景区标准化建设与等级评定工作职责。
改革后,该局设7个内设机构,行政编制34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处级领导职数10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市体育局
加强体育公共服务
取消开办武术学校审批职责。取消开办少年儿童体育学校审批职责。下放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职责到区县政府。将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职责下放区县政府。加强体育公共服务,促进全民健身活动开展职责。
改革后,该局设6个内设机构,行政编制30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处级领导职数11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市卫计委
取消10项职责 下放7项职责
根据《方案》,调整4职责。1.将起草有关食品安全、药品、医疗器械等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职责,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将组织实施药品法典、贯彻落实国家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职责,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3.将研究拟订人口发展战略、规划及人口政策职责,划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4.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担的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划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取消10项职责。1.取消射线装置、放射线、同位素工作许可职责。2.取消卫生监督员资格审批职责。3.取消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职责。4.取消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审批职责。5.取消学校卫生核准职责。6.取消儿童计划免疫监督管理核准职责。7.取消传染病监测管理核准职责。8.取消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卫生许可职责。9.取消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卫生许可职责。10.取消计划生育统计调查审批职责。
下放7项职责到区县政府,包括: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核准职责、公共场所卫生许可部分职责、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部分职责、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资格审批职责、结扎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资格审批职责、终止妊娠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资格审批职责、乡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资格审批职责。
承接5项职责。1.承接外国医疗团体来本市短期行医审批职责。2.承接港澳台医师(医疗队伍)来本市短期行医核准职责。3.承接医疗广告审批职责。4.承接预防性健康检查医疗卫生机构审批职责。5.承接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前置审核职责。
同时,加强了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计划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考核、推进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鼓励社会力量提供服务等4项职责。
改革后,市卫计委设19个内设机构,行政编制95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3名;处级领导职数36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市城市管理局
取消有关修剪城市树木审批职责
挂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牌子。划入市市政公用局的户外广告管理职责、划入市规划局的违法建筑查处职责。取消有关修剪城市树木审批职责。
下放7项职责。其中,将人行道机动车停放站点设置审批职责下放城六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将非机动车保管站设置审核职责委托城六区政府。将机动车辆非法占用人行道执法、建筑工地文化墙执法、背街小巷绿化执法、门头牌匾备案职责;居住区以及单位院内砍伐、迁移城市树木和占用(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审批职责,西安市建设项目绿化设计方案配套绿地面积1000平方米以下审查职责,西安市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配套绿地面积1000平方米以下验收职责;风景名胜区等级评价备案职责,城市公园内举办展览、文体表演等活动审批职责下放城六区政府。将新建公厕、垃圾压缩站的选点核准职责下放区县政府。将新设立机动车清洗站点的资格核准委托区县政府。
加强城市精细化管理、城市公共空间秩序管理、对区县(开发区)城市管理和城管执法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考核职责。
改革后,该局设19个内设机构,行政编制96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总工程师1名(副局级);处级领导职数39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增加公务用车改革和管理工作职责
增加公务用车改革和管理工作职责,设10个内设机构。行政编制49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处级领导职数25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总工程师各1名)。
市人防办
新建人防工程审批职责下放区政府
将新建人防工程审批、新建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审核、人防工程拆除报废审核、新建人防工程建设执法职责下放各区政府。将验收后交付使用中人防工程执法、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职责下放各区政府。
改革后,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设5个内设机构,行政编制26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处级领导职数8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取消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职责
取消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职责。将住宅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职责下放区县政府。将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备案职责下放区县政府。
改革后,该局设9个内设机构,机关行政编制45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处级领导职数16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市市政公用局
取消城市新建燃气企业审批
将户外广告管理职责划入市城市管理局(市城管执法局)。取消城市新建燃气企业审批职责。取消市政工程建材准入备案职责。取消非开挖施工企业备案职责。
将除管道燃气企业的经营许可外,其他企业的燃气经营许可职责和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职责下放区县政府。承接燃气经营和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职责。加强对市政设施安全的监督管理职责。
改革后,该局设11个内设机构。机关行政编制67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总工程师1名(副局级);处级领导职数23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市民政局
加强拟订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政策
取消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和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的登记审批职责。将异地商会登记审批职责下放区县政府。承接非公募基金会的登记管理职责。加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加强指导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制度建设、人才队伍建设;加强拟订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政策,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职责。
改革后,该局设13个内设机构,机关行政编制62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处级领导职数23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市民委(市宗教局)
承接宗教活动场所改建或者新建审批
取消宗教活动场所内设立商业服务网点审批职责。取消宗教活动场所内举办陈列展览审批职责。取消宗教活动场所内拍摄电影电视片审批职责。
将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国(境)外捐款的部分审批职责下放区县政府。承接4项职责,包括:1.承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国(境)外有关捐款审批职责。2.承接外国人在本市集体进行临时宗教活动地点审批职责。3.承接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国(境)外宗教书刊、音像制品审批职责。4.承接宗教活动场所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职责。
加强贯彻执行和督促实施民族、宗教政策法规和少数民族发展规划职责。加强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监测体系建设,推进实施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和民族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职责。
改革后,该委员会(市宗教事务局)设4个内设机构,机关行政编制为27名。其中:主任(局长)1名,副主任(副局长)2名;处级领导职数9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市国土资源局
加强土地用途管制
下放6项职责。将土地储备征收、拆迁、整理职责;违法用地查处职责;资源开采违法行为查处职责下放城区国土部门。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职责下放县政府。将国有建设用地供后监管职责;地质灾害危险性三级评估备案、地质灾害治理职责下放区县国土部门。
承接省政府下放的采矿权转让审批职责。加强土地用途管制;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职责。
改革后,该局设11个内设机构,机关行政编制52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总工程师1名(副局级);处级领导职数16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市科技局
取消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职责
西安市科学技术局挂西安市知识产权局牌子。取消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职责;加强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和科技体制改革职责;加强科技金融结合统筹协调职责,构建多元化创业投资体系,支持全市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培育、孵化和发展壮大。
改革后,该局设8个内设机构,机关行政编制45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处级领导职数15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市政府办公厅
1名秘书长 6名副秘书长
根据方案,西安市政府办公厅为协助市政府领导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的机构,将市监察局承担的政府政务公开工作职责划入市政府办公厅,增加指导、监督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职责。加强市政府有关政策、文件的审核把关、辅助决策以及督促落实职责。
改革后,办公厅设15个处室和市政府督查室、市接待办、市应急办、市电子政务办,机关行政编制75名。其中:秘书长(厅主任)1名,副秘书长(厅副主任)6名;处级领导职数29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市政府督查室行政编制8名。其中:主任1名(副局级),副主任2名,督查专员2名。
西安市接待办公室行政编制18名。其中:主任1名(副局级),副主任2名;处级领导职数5名。
西安市应急管理办公室行政编制12名。其中:主任1名(由市政府秘书长兼任),副主任2名(其中副局级1名,处级1名);处级领导职数4名。西安市电子政务办公室行政编制6名,其中主任1名(副局级),副主任2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