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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天水市提前淘汰“黄标车”奖励公告

[ 信息发布:本站 | 发布时间:2016-03-03 | 浏览:7106 ]

天水市为减少机动车排气污染,鼓励“黄标车”提前淘汰,根据甘肃省《提前淘汰“黄标车”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和《天水市提前淘汰“黄标车”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天财经二[2015]857号),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工信委、市公安局将联合办理提前淘汰“黄标车”奖励资金相关工作,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奖励对象
  本公告所指“黄标车”,是指在全市两区五县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污染物排放达不到“国Ⅰ”标准的汽油车和达不到“国Ⅲ”标准的柴油车。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黄标车”,不享受奖励政策:
  1.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所属的“黄标车”;
  2.距离强制报废年限一年以内的“黄标车”;
  3.已享受国家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黄标车”;
  4.因自然原因、交通事故等导致直接报废的“黄标车”;
  5.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不是甘肃省核发的“黄标车”;
  6.未交售给甘肃省境内有资质的报废汽车回收公司进行回收拆解的“黄标车”;
  7.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黄标车”。
  二、奖励标准
  1. 报废重型载货车18000元/辆;
  2. 报废中型载货车13000元/辆;
  3. 报废轻型载货车9000元/辆;
  4. 报废微型载货车6000元/辆;
  5. 报废大型载客车18000元/辆;
  6. 报废中型载客车11000元/辆;
  7. 报废小型载客车7000元/辆;
  8. 报废微型载客车5000元/辆;
  三、奖励比例
  1、载货汽车:提前淘汰时间距离国家强制报废年5年(含5年)以上的,按奖励限额标准全额奖励;距报废年限1-5年且提前淘汰的,按奖励限额标准60%给予奖励。
  2、载客汽车:提前淘汰时间距离国家强制报废年限4年(含4年)以上的,按奖励限额标准全额奖励;距报废年限1-4年且提前淘汰的,按奖励限额标准60%给予奖励。
  3、强制报废年限根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对于无使用年限限制的非营运小、微型客车和大型轿车提前淘汰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奖励限额标准全额奖励。
  四、奖励期限
  提前淘汰“黄标车”奖励期限为2015年1月1日-2017年12月31日,逾期不予奖励。
  五、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设在天水市政府政务大厅市环保局服务窗口(天水市秦州区建设路185号工商银行裙楼2楼)。
  六、受理时间

自2016年3月1日起正常工作时间内(法定节假日和双休日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