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保安的职责本是保银行和客户人身财产安全,但是被告人时某身为银行保安骗取客户承兑汇票、盗取银行卡信息及密码,常熟法院以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时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随后被告人时某上诉,近日,苏州中院最终判决:维持原判。
2011年至2013年期间,时某利用银行保安的工作便利,为他人进行承兑汇票贴现,赚取差价。据时某称其所得利益于2012年9月开始投资于广东一个公司,之后投资失败,所亏甚巨。为了弥补亏空,时某利用被害人赵某、吴某、苏某等人的信任,于2013年1月至2013年5月以为承兑汇票贴现或借款的名义骗取资金共计一百余万元。同时在2013年2月,时某通过他人以3000元的价格购得了一款火柴盒大小的读卡器,只要银行卡在读卡器上一刷,信息就会保存至机器内,时某使用这款特制的读卡器盗取陆某等五人的信用卡信息及密码提供给上家,由上家利用该信息制作成伪卡套现,造成被害人损失三十余万元,时某非法获利四万余元。
被告人时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隐瞒真相的方法,多次骗取他人承兑汇票贴现,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时某窃取他人信用卡资料供上家伪造信用卡使用,数额巨大,系信用卡诈骗罪的共犯,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遂常熟法院作出以上判决。
时某锒铛入狱,其面临的是十五年的牢狱之灾,究其原因还是自己好逸恶劳的本性所致,据了解时某每星期都会花100元左右买彩票却从未中过大奖,其也不满足于保安微薄的收入,在本性的驱使下一步一步陷入深渊。纵观本案,时某能够诈骗得手,也少不了该些客户的“帮助”。时某在该银行当保安已余四年,客户对其非常熟悉与“信任”,毫无防备将大额汇票交给其贴现,其才有机会携巨额汇票逃匿。另外,客户在办理业务时把银行卡交给时某,使得时某有了在读卡器上刷卡的机会,同时他们在输入银行卡密码时毫不避讳时某,正如时某所称“他们的银行卡密码我早就知道”,正是基于这样的“信任”,时某的上家制作伪卡及套现才能得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