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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各中小学周边200米内 禁止食品摊贩经营

[ 信息发布:本站 | 发布时间:2015-03-26 | 浏览:5803 ]

昨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对《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草案)》进行二审,其中,尊重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以及调研过程中掌握的情况,草案有了多项修改。

通过奖励、资金资助等鼓励小餐饮发展

草案修改稿增加规定各级政府可“通过奖励、资金资助和场地租金优惠等措施,鼓励和支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者提高食品安全水平,规范管理”,并要求“统筹规划、建设、改造适宜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的集中场所和街区,配套建设相应的给水、排污等设施”,以改善生产经营环境。

餐厨废弃物不得回流入食品加工、经营、餐饮环节

修改稿特别增加“餐厨废弃物管理”相关条款,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餐厨废弃物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处理,不得回流入食品加工、经营、餐饮环节。

删去对“小饭桌”、“私房菜”管理的相关条款

修改稿增加条款,规定由各设区市制定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及具体,报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备案。修改稿增加规定,要求“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散装食品,仅限在本生产加工点销售。”

值得一提的是,修改稿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物权法》以及《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规定,不应当将“小饭桌”、“私房菜”纳入管理,删去了相关条款。

县(市)中小学校周边100米范围内不得划经营区

草案增加相关条款明确“设区的市城区中、小学校周边200米范围内,县(市)城区中、小学校周边100米范围内不得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区域”。

增加监督措施可查封扣押不合标准的食品原料

修改稿增加了监督措施规定,明确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包括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对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材料;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无证经营最高罚5万元

修改稿新增4条规定,对无证经营、非法出租出借许可证和登记卡、不符合从业条件法律责任以及民事责任进行了明确,无证经营最高罚5万元,不符合从业条件且逾期不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将吊销许可证或注销登记证。

建议上位法通过后再修改三审

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顾东武在草案修改情况汇报中指出,鉴于当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建议待新的食品安全法通过后,对相关条款根据上位法进行对应修改,再提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进行第三次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