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禁为收取费用强制或变相强制提供服务
●严禁以任何名义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等费用
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近日联合下发修订后的《陕西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自6月14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细则》规定,学前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幼儿园可向入园幼儿收取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对在幼儿园过夜住宿的幼儿可以收取住宿费。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教育、生活提供方便可收取的服务性收费为伙食费(含餐点)1项;可收取的代收费包括体检费、保险费2项。保教费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
《细则》明确,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不得与保教费一并统一收取。严禁为收取费用强制或变相强制提供服务。代收费据实收取,不得加收任何费用。幼儿园不得收取书本费等其他费用。幼儿园不得在保教费外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和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费用,也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公办幼儿园在寒、暑假期间向幼儿开放的,保教费、住宿费可在规定标准基础上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不超过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