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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备锅炉小区采暖费上涨 物价局:成本增1.5元

[ 信息发布:本站 | 发布时间:2015-10-28 | 浏览:7153 ]

“自备锅炉供暖价格纷纷上涨,物价部门将如何应对?会不会针对性的设置自备锅炉价格上限,用政策控制涨价风?”

连日来,本报报道引起省市物价局的关注。昨日,带着市民反映的相关问题,记者采访了相关部门。

天然气涨价后自备锅炉供暖成本增加1.5元左右

雁塔区鱼斗路158号复地优尚小区业主龙先生问道,自备锅炉供暖价格纷纷上涨,物价部门将如何应对?会不会针对性的设置自备锅炉价格上限,用政策控制涨价风。

对此,西安市物价局相关负责人说,小区自备锅炉供热所用能源天然气。天然气价格为政府定价,全省执行统一价格。近期小区自备锅炉供热大面积调整价格,原因是今年6月20日全省非居民气价的调整。根据国家发改委文家精神,居民生活用气将建立阶梯价格制度,用气量较大的集中采暖用气不再执行居民气价。为了减轻居民用热负担,省上调整非居民气价时增加了天然气的用气类别,现行天然气价格分为三类:居民气价1.98元/立方米、集中采暖气价2.77元/立方米和非居民气价3.09元/立方米。天然气价格的调整直接影响了小区自备锅炉供热成本上涨,根据小区住户规模及不同的供热时间进行初步测算,小区自备锅炉供热成本增加在1.5元/平方米/月左右。

目前,西安市只有三成多的用户享受着集中供热,这部分价格由政府监管。剩下六七成的用户都以小区自行供暖或其他方式来解决。小区暖气费收多少钱、每天供暖时间多长、成本是怎么算出来的,物业都要和业主协商并在小区公示,协商好的价格去物价局备案。由于各小区规模、入住率、以及供暖运行成本的差异,导致小区自备锅炉暖气费差异较大。小区自备锅炉供热价格不属于政府定价。因各小区住户规模、锅炉容量、小区热管网建设等方面的情况都有很大差异,所以长期以来自备锅炉供热是由个小区物业公司或供热单位负责管理,供热价格由个小区物业或供热单位与业主协商确定。

自备锅炉供暖遵循公平负担充分协商原则

高新唐延新苑小区业主李女士说,自备锅炉小区因为价格问题没有备案,是否就不能收暖气费按时开机供暖?如果没有备案强行涨价供暖,物价部门如何处理?

西安市物价局相关负责人说,根据《西安市物价局关于做好自备锅炉供热价格协商备案公示工作的通知》,制定或调整自备锅炉供热价格,必须遵循合理补偿成本、公平负担、充分协商、公开透明的原则。为了规范小区物业价格行为,化解物业或供热单位与业主的价格矛盾,2011年西安市物价局建立了小区自备锅炉供热价格协商备案公示制度,实施以来发挥了积极作用,现仍在执行。按市物价局市物发(2011)172号文件规定,小区供热单位测算成本后拟执行供热价格须经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并向业主公示后,方可执行,并到市、区物价局备案。

非居民用气的小区自备锅炉供热管理者根据上年度供热成本运行费用情况,提出本年度拟定供热价格方案,在与用热人协商后,到市或区、县价格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经公示后执行。供热单位与用热人双方就供热价格难以协商一致时,由小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协调解决。各级价格检查监督机构及时受理供热价格举报投诉,开展专项检查,切实维护广大用热群众的合法权益。

供热企业及供热单位应禁收“碰口费”

江林新城小区一期业主马女士说,他们购房时合同上写的是市政集中供暖,但是后来成了自备锅炉取暖,并且承诺和市政供暖的价格一样,但是今年采暖价格从5.8元涨到了6.8元,上涨1元。请问自备锅炉小区接入集中供暖管网,是否要交接口费?具体是多少?这项费用该有谁来掏?

西安市物价局相关负责人解释说,2011年,陕西省物价局下发了陕价价发(2011)146号文件,其中规定,热力企业除热价以外,不得以入网费、开口费、管网建设费、管网材料费等名义向各类用热户收取其他费用,同年,西安市物价局在178号文件中也做出同样规定,至今,这两个文件都没有废止。2011年11月,省、西安市物价局约谈西安八大供热企业,明确指出,各供热企业及供热单位应禁收“碰口费”,禁收费用包括管网建设费、接口费、入网费、暖气材料费、工程费等费用。老旧小区没有集中供热条件准备接入市政热网的,热力企业不得收取小区红线以外的管网建设费等费用。

2013年9月,西安市政府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治污减霾工作的安排意见,其中一项是“规范燃煤锅炉拆改后集中供热管网建设收费标准”:即集中供热企业要努力降低管网建设等成本,对凡因治污减霾而需要集中供热的单位收取费用,城六区及开发区(航空基地除外)不得高于80元/平方米,其它地区不得高于60元/平方米。由此造成供热企业发生的亏损由有关部门审核确认后,市政府将予以补贴。

自备锅炉供热价格不属于政府定价

长安区融发新苑小区业主王先生说,集中供暖用气是民生问题,政府有一定补贴,那么小区自备锅炉用气也应该是服务居民,能否得到政府补贴?

昨日,省物价局相关负责人解释说,自备锅炉用气归为非居民用气是国家政策,供热价格不属于政府定价。由于国家将居民集中采暖用气划入非居民用气价格类别,门站价格涨幅较大,为有效降低居民采暖负担,陕西省在安排居民集中采暖用气销售价格时,将城市燃气配气价格仍按居民用气类标准执行,仅疏导了定价权限在国家的上游门站价格上涨部分,对定价权限在省内的管输费和城市配气费并未上调,关中地区城市居民用气价格仍为1.98元/立方米;非居民用气价格由现行每立方米2.30元提高到3.09元;集中采暖(自备锅炉采暖)用气价格由现行每立方米1.98元提高到2.77元。如果是居民采用壁挂炉采暖,按民用价格买气,与居民用灶具一般情况下使用同一块燃气表。如果是使用燃气锅炉,那么按非居民价格买气。下一步我们将按照国家发改委的统一部署,尽快全面理顺天然气价格,争取早日降低省内非居民用气价格,进一步减轻用户用气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