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近期将出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规范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管理,建立与循环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提升城市管理水平,实现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
开发区再生资源回收实行体系建设,将由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承办企业、再生资源回收站、再生资源回收点、流动回收人员等四级组成。
承办企业承担区再生资源交易、仓储、物流、信息收集发布等功能;承担区再生资源分拣中心任务,对收购的再生资源进行系统分类加工;对流动回收人员按照统一培训、统一标识、统一服装、统一衡器、规范经营(四统一、一规范)的要求,进行登记、培训、管理。
再生资源回收站,负责回收各流动人员等交售的再生资源,对收集的再生资源进行初步分拣和暂时存储。
再生资源回收点,在住宅小区、机关、企业、学校等利用已有设施或新建回收亭,设立再生资源回收场所。
流动回收人员,在承办企业登记并统一规范管理。流动回收人员的车辆须悬挂统一制作的信息公示牌,公示回收者的登记编号、联系电话、监督单位、监督电话等内容。
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内再生资源要实行全封闭管理,划区归类摆放,禁止乱堆乱放。严禁在回收站点外堆放再生资源,影响市容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