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法》修订背景
别涛介绍,我国环境面临城市空气质量退化、水呈现成流域污染状况、土壤质量下降、生态系统脆弱、环境风险高等问题。目前,虽然局部地区和部分行业环保有所改善,但总体恶化状况尚未遏制,形势依然严峻,未来的环保压力将继续加大。我国环境问题发展到这种程度的综合原因至少有8条:过于粗放的发展方式、不尽合理的空间布局、先天不足的能源结构、素质不高的庞大人口、未富先奢的消费方式、不可持续的贸易方式、整体落后的科技水平、极其薄弱的法治意识。
“尽管我国已成为世界工厂,但布局不合理带来的环境问题明显。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三大区域占全国国土面积的6.3%,但火电装机之和占全国的31.3%,二氧化硫排放量达到7.84吨/平方公里,是全国平均水平的3.4倍。”别涛表示,我国在国际贸易中总体上仍处于产业链的低端,许多产品出口了,但生产过程中的污染留在国内。据估算,我国30%的二氧化硫排放、25%的烟尘排放、20%的化学需氧量源于出口贸易。从环境角度看,我国许多产品的出口,可以说是“亏本生意”。
别涛强调,我国的环境法治十分脆弱。企业自觉守法率低,环境违法普遍;行政环保执法不力,制约因素众多。“我们陷入了两难境地,一方面要大力发展经济,但环境资源压力继续加大;另一方面又要大力保护环境,但经济增长速度容易受到影响。”别涛说。
别涛表示,当前,如何从制度和立法层面,缓解和减少公众对环境恐惧感、对政府的不信任感,平衡公众诉求与经济发展的关系,探索现代社会发展路径,已经成为中国发展中的重要命题。
别涛介绍,1979年9月份,我国环保法通过试行;1989年12月份,第一次修改。迄今我国逐步制订了环保类专项法律30件、行政法规90余件、地方法规600余件、规章标准1000件。基于这些环保法律法规,形成了环境评价、“三同时”、排污许可、环境标准、强制淘汰、事故应急、总量控制、目标考核、公众参与、法律责任构成的主要环保法律制度;逐步制订了由排污收费、污水处理费、脱硫电价、脱硝和除尘电价、绿色信贷、绿色证券、绿色保险、绿色税收、政府和企业的绿色采购、绿色贸易、生态补偿、污染治理专项资金、排污交易、环保产业等构成的环保经济政策体系。《环境保护法》的修订,自2011年初启动以来,历经两届人大,四次审议,于今年4月24日通过,明年1月1日施行,其条文也由试行时的33条增加到目前的70条。
新《环境保护法》要点解析
别涛介绍,新《环境保护法》增加了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一章,修改了12个方面的内容。其中,比较突出的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创新了环境理念。新环保法在环境与发展的关系上,进行了重大调整,由“环保应当与发展相协调”,修订为《发展应当与环保相协调》。强调经济社会的发展必须与环境相协调,发展不能超越突破环境的承载能力。基本原则中增加了“保护优先”、公众参与。要求严格风险控制和风险评估,强调环境安全和生态安全,实行生态保护红线制度,明确要求提出经济和技术政策应当评估其环境影响。
二是强调多元参与、社会共治的现代环境治理模式。进一步明确了环境事务的10类主体:国家、政府、环保部门、有关部门、其他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公民个人、社会组织、环境服务机构、行业及专业机构。国务院现有26个部门中,有20个涉及环保。
三是明确了企业、部门和政府不同人员的环保责任。包括:排污单位负责人、相关人员,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实施现场检查的环保部门工作人员,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环保的有关工作人员、主要负责人等。新《环境保护法》中有82次用了“应当”这个词,如造成了环境污染事故,政府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等;提到“监督”21次,如公民可举报,社会组织、媒体应当监督等,大幅增加了公众监督的力度。
四是新法不但明确了企业环保责任,而且进一步强化了环境违法的法律责任。关于环境违法的行政处罚,新《环境保护法》加大了惩罚力度。例如,对“未批先建”行为,过去是责令企业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的再罚款5万元~20万元,现在环保部门可以直接责令企业停建;环保部门按专项法律罚款后,会责令违法企业改正,并确定一个改正期限,如果逾期不改,继续违法排放的,将按罚款基数按天累计计罚;对超标排污行为,如果企业没有相应的环保设施,环保部门则会要求企业停产整顿,待其环保设施建成后再恢复生产。
关于环境污染的民事赔偿责任,国家环保部门正按照中央关于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要求,组织建立环境损害的鉴定评估规范和方法,推动组建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业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