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资源匮乏的现实和能源消费大省的客观需求之间的矛盾已经成为影响广东省可持续发展的不利因素之一。对于“被放错地方的资源”,张丽杰等11名广东省人大代表在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提出议案,建议制定广东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条例。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领域问题突出张丽杰指出,目前再生资源回收利用领域省级地方性法规立法缺失。在广东省立法层面上,省地方法规仅仅在2013年根据《循环经济促进法》制定了相应的实施办法,其中涉及再生资源回收利用问题的条款仅有十条,且多为“鼓励”、“支持”、“推广”的原则性内容,省内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促进、监管面临无法可依的状态。同时,广东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相应的配套制度也不够完善。
他认为,广东再生资源回收利用领域的立法现状已无法适应当前中央提出的“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要求,也无法解决由于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资源消耗压力过大的矛盾。
鼓励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科研开发张丽杰等在议案中提出,建议将企业和公众列为承担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义务的主体,建立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完善资源回收利用中公众全面参与的制度,明确对承担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义务的个人、企业进行奖惩的条件和范围,立法加强政府对再生资源利用领域的科技投入。
他表示,在再生资源利用领域仅靠市场进行资源配置是行不通的,政府应当适当加大这一领域的科技投入。同时,广东省在制定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条例时,除了规定生产经营企业、个人的义务,对于各政府部门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领域的扶持职责应当予以明确,特别是应当鼓励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进行该领域的科研开发,鼓励资源回收利用企业与科技联姻,做到真正的废弃物资源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