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固体废弃物回收再利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可执行性还不够强,覆盖面还不够广,群众环保意识较差,回收物流系统建设相对滞后,回收制度执行不严格,导致固体废弃物产生量大、回收率低。应借鉴国外先进经验,通过立法明确回收再利用中各方的责任,建立考核体系和奖惩办法,配合相应的税收政策,加强回收物流体系建设,提高群众环保意识,促进固体废弃物的回收再利用。
固体废弃物回收再利用可以有效地节约资源、能源和减少污染,对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有重要意义。目前我国固体废弃物产生量大,回收率不高,需要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出台相应政策,建设回收物流系统,强化相关制度执行、加大宣传教育力度。
固体废弃物回收再利用具有重要意义
使用废弃或者老化的资源替代新资源可以减少废弃物的掩埋或焚烧,从而节约处理废弃物和开发新资源所需的能源,节省废弃物掩埋空间,减少污染物排放,具有显著的节能环保效果。
固体废弃物回收再利用可以有效地减少生产过程中的能源消耗。有分析认为,如果我国再生铝利用率从现在的不足30%提高到发达国家60%的水平,可每年节电1365亿千瓦时、节水近亿立方米。
对废弃产品的回收再利用,能有效地节约资源。据统计,每回收再利用1吨废钢可减少开采4.3吨原矿。电脑中约有97%的物质可循环使用,其中钢铁约占54%,铜铝约占20%,塑料约占17%,线路板中金、银、钯等贵重金属约占8%,其他资源约占1%。
若不进行回收再利用,固体废弃物通常会被焚烧或填埋,前者会带来空气污染,后者则可能污染土壤和水,回收再利用能够显著减少污染。有研究认为,我国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每提高1%,排放量就可减少100万吨;每回收利用一吨再生资源,可减少4吨固体废弃物处理。
国外促进固体废弃物回收再利用的经验
美国、德国、韩国及日本等国家在固体废弃物回收再利用方面做得较好,其主要做法是立法明确回收再利用中生产商、销售商和消费者的责任,通过收取处理费和给予税收优惠促进和推动回收再利用,根据不同废弃物特征建立相应的回收物流系统。
(一)立法明确利益相关方责任
固体废弃物回收再利用需要产品整个生命周期内的各利益相关方参与。德国和日本等国家都通过立法明确规定了生产商、进口商、销售商和消费者的责任。
生产商、进口商与销售商相对集中,便于管理,一些国家立法对其责任进行了规定。例如,德国的旧车回收法规定,汽车制造商或者进口商有义务免费回收旧车;韩国要求家电生产商对产品进行可回收利用的设计;欧盟则要求电器生产企业无条件回收自己的废旧产品。
对零售商和消费者职责的规定集中于废弃物收集阶段。例如,德国规定零售商必须设立回收箱,消费者应将必要包装物返还给零售商;美国纽约州要求电池生产商、进口商与零售商合作,对其销售或分销的电池建立自由、便利的回收处理制度;日本要求消费者整理垃圾、分类排放、按规定付费,如纸类需要整齐码好并用绳子捆结实,碎玻璃、瓷片需要用不易刺透的透明袋子承装。
(二)收取回收费和给予税收优惠
一些国家采取了收取回收处理费、给予税收优惠等政策,促进和引导各利益相关方参与固体废弃物回收再利用。
日本、美国收取处理费用于电器、汽车等产品回收再利用。例如,日本要求消费者购买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和空调等家用电器时支付旧电器回收处理的有关费用,车主也需要交纳废旧汽车回收处理费;美国加利福尼亚州规定顾客在购买新的电脑或电视机时交纳电子垃圾回收处理费,缅因州则是由生产商支付一定的费用给回收处理企业。
为鼓励废弃物回收,一些国家制定了税收优惠等政策。例如,美国亚利桑那州购买、回收再生资源的企业可享受税收减免;德国已制定目标减少对环境有害的补贴,避免补贴造成对企业使用资源的激励。
(三)建设回收物流系统
回收再利用需要把废弃物从相对分散的产生端运输到相对集中的企业,日本、德国和法国等国家都建立了相应的回收物流系统。
日本有行政收集、集团回收和直接搬运三类废弃物回收系统。行政收集费用以地方财政支出为主,多采取有偿回收制;集团回收由相关部门批准和资助的民间团体进行,以资源类废弃物为主;直接搬运是由废弃物排放者本人或委托代理人将废弃物运到处理厂。德国由公共废弃物管理机构免费收集家用电子废弃物,芬兰地方政府定期派出电子垃圾回收车在居民区巡回收集电子垃圾。法国建立了完善的废旧汽车回收体系,全国废旧汽车回收及处理企业超过3000家,并通过旧车换新车和车主直接出售旧车等途径,保证了所有旧车都能够进入回收再利用系统。
我国固体废弃物回收再利用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固体废弃物产量大,回收率低。我国每年产生的废铅蓄电池数量超过260万吨,但正规回收率不到 30%;2010年电子废弃物环保回收率还不足10%;2014年我国废弃手机达1亿部,但回收率低于1%。这是由于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可执行性不够强、覆盖面不够广,居民回收意识薄弱及回收物流体系不健全。
法律法规可执行性不够强,覆盖面不够广。近年来,我国出台了一些针对固体废弃物回收再利用的法律法规,但部分法律法规的可执行性较差,一些领域还缺少专门规定。例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鼓励、支持综合利用资源,并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活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却没有出台相应的执行细则。
消费者回收再利用意识薄弱。我国消费者回收意识不强,导致大量固体废弃物没有进入回收流程。一些典型的环保行为,如生活垃圾分类、使用再生纸等在我国广大群众中尚未形成习惯。
回收物流系统不健全、相关规定执行不严。2012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建立完整的先进的废旧商品回收体系的意见》,我国回收物流体系有了一定发展,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一方面,现有回收制度没有得到严格执行。例如,分类收集的固体废弃物在运输过程中再次混杂,增加了分拣工作量;废弃电池回收箱数量巨大,但相当一部分因长时间无人处理无法发挥作用。另一方面,现行制度对收集环节的激励不够。正规收集网点相对较少,导致我国电器产品正规渠道每年的回收量仅占报废量的15%左右。
加强我国固体废弃物回收再利用的建议
要加强我国固体废弃物的回收再利用,需要发挥市场作用,充分调动整个回收链条上各环节的积极性;在市场失灵环节加强政府作用,明确相关责任方的义务,建设回收物流系统,加强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群众的回收意识。
(一)完善和细化相应法律法规
在废弃物再利用价值较大和容易造成污染的领域,如塑料制品、电池、紧凑型荧光灯等,参照《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条例》立法。首先,明确生产商和销售商的责任,建立以回收率为标准的考核体系;其次,明确奖惩措施和标准,按照实际考核情况分别进行奖励和处罚;最后,奖惩标准根据行业和产品价格情况定期或不定期调整,保证对生产商和销售商有足够的激励作用。
制定和出台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条例》、《汽车产品回收利用技术政策》等法律法规的实施细则。对其中规定的鼓励项目,明确具体的支持措施和相应的支持力度、执行部门、资金来源等,对禁止或限制的项目,明确惩处标准。
(二)收取回收处理押金,适当提高资源税税率
对可再利用程度较高的废弃物,如电子产品等,按照售价的一定比例在出售时收取回收处理押金,在消费者将废弃产品送回指定回收点时返还押金,推动相应废弃物进入回收物流系统,提高回收率。
适当的时候提高石油、金属等矿产的资源税税率,提高企业使用一次资源的成本。通过降低二次资源的相对价格,促进生产商对再生资源的使用,拉动再生资源的需求,从而带动整个回收再利用产业的发展。
(三)加强回收物流系统建设
由中央财政划拨专项资金用于固体废弃物回收物流系统建设。在居民小区、商场、车站和学校等人流较密集的区域设立回收网点;细化分类收集器具,分别针对紧凑型荧光灯、电池等污染危害较大的产品,塑料、金属和纸张等回收利用比例高且容易分拣的产品,设立专门收集器具;增设流动收集站点,便于居民处理废弃物;由专门交通工具收集可回收再利用废弃物,与日常生活垃圾区别对待。
严格执行回收物流系统相关制度,保证分类收集的废弃物在运输过程中不混装,电池回收箱等收集器具得到及时有效处理。
(四)加强宣传教育
通过公益广告、公益活动等形式,加大对废弃物分类回收的宣传力度,帮助群众认识废弃物直接丢弃的害处,提高群众回收处理意识,促进群众养成良好的分类回收习惯。在义务教育阶段设立专门课程,培养中小学生的废弃物回收意识,帮助中小学生养成良好的分类回收习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