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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环经济促进法重在实施

[ 信息发布:本站 | 发布时间:2017-01-23 | 浏览:6042 ]

2009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以下简称《循环经济促进法》)施行。不过,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当前《循环经济促进法》已不能适应“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和生态文明建设以及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新要求,修法势在必行。

  在近日由中国循环经济协会主办的循环经济促进法修法论坛上,与会官员、学者认为,循环经济立法重在实施,要通过制定合理的实施评估体系、严格的奖惩制度、规模化的传播机制和体系来促进循环经济促进法的实施。

  实施《循环经济促进法》意义重大

  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司长任树本表示,《循环经济促进法》将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作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原则。提出了建立循环经济规划、生产者责任延伸、抑制资源浪费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等重要制度。这些制度规定为加快循环经济发展,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发挥了重要而不可替代的作用。

  会场内,全国人大环资委法案室副主任王凤春向记者列举了《循环经济促进法》的意义:首先是对普及循环经济理念和宣誓国家发展循环经济战略,发挥了宣传教育方面的重要作用;其次是初步建立了涵盖生产、流通、消费、废物处置全过程,包括行政管制、经济激励和自愿行动等制度措施在内的循环经济法律框架体系,为各级政府和产业界发展循环经济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保障。

  尽管《循环经济促进法》的实施带来了巨大的成效,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刚刚过了“七年之痒”的《循环经济促进法》如今显得有点过时。王凤春表示,由于《循环经济促进法》是从理念出发,以理念引领社会的法律,其本身存在一系列的先天不足。他认为,主要问题体现在以下4点:循环经济的法律制度措施,缺乏比较广泛的社会经济活动基础;循环经济法律规范同我们过去与循环经济相关的一些社会经济活动,还没有很好地衔接起来;政府的引导和监管同民间自发活动存在脱节问题;行政管制措施缺乏强制性,经济激励措施没有到位,以增值税为核心的税收体系,对循环经济发展有较大的抑制作用。

  五大举措破解实施难题

  针对以上问题,任树本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第一,必须坚持循环经济的核心理念,巩固循环经济的法律地位。

  第二,必须坚持从国情出发,强化法律的约束力。《循环经济促进法》规定的基本制度、政策措施、法律责任都是基于当时的发展基础,比较侧重于鼓励性的措施,约束力不强。对于主要法律的归置也不够清晰,亟待在法律修订中予以完善,增强法律的约束力和强制力。

  第三,必须坚持统筹协调,处理好在法律体系当中的定位。必须处理好《循环经济促进法》与相关法律的关系,要保持法律规定之间的衔接与协调。

  第四,必须坚持实践检验标准,提升法律的可操作性。《循环经济促进法》实施以来,我国循环经济工作逐步向纵深发展,已由理念走向实践,形成较大规模,在经济各层面,探索了较为成熟的模式,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第五,必须坚持问题导向,增强法律的实用性。由于没有现成的经验和模式,导致《循环经济促进法》在制定当中,出现了部分领域的制度空白,一些制度设计缺乏可操作性、违法成本偏低等问题。